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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3-24 14:30  点击:  
 一、医患纠纷案件的性质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医患纠纷(也称医疗侵权纠纷)是指病人及亲属在看病就诊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因矛盾而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既包括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认识不一而发生的纠纷,也包括一些非诊疗护理行为而引起的一般民事纠纷,这是广义上的医患纠纷。在实践中我们提到的医患纠纷多数是指狭义性质的医患纠纷,即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指患方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因过错而损害受害人生命健康的行为。作为医疗侵权纠纷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行为以外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在举证责任上有所不同。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证据制度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证据制度上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医患双方的纠纷诉讼至法院,诉讼主体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时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及近亲属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个人请求,个体行医者由个人赔偿。患方为发病患者及其亲属,医疗侵权案件中致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成为权利主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患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其抚养的近亲属因失去抚养来源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医疗侵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医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患者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受到侵害后所产生的赔偿费用的给付。医疗侵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医疗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患者的权利有:(1)求偿权。(2)医疗文件复制权。(3)监督权。(4)在场权与共同委托权。(5)请求回避权。患者的义务,就是配合医疗侵权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有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有配合尸检、尽快查明死因、不长久停尸、依法处理尸体的义务等。医疗机构的义务是,按照事故处理结果给予及时赔偿的义务;事故发生后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提交病历及相关材料的义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该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如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名誉的疾病等。  
  二、如何证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要明确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不同。医学领域有许多疑难杂症未被攻克,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伤残后果的可能性。灾难性后果的产生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只有构成侵权责任的医疗事故,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疗事故是可以避免和控制的,它的产生是由医务人员违背了既有的医疗行为规范而导致的后果。这种侵权责任要从四个方面去证明是否构成:(1)医疗侵权的主观过失。“过失”致害对构成侵权责任非常重要。凡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认定为医疗事故,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属于医务人员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则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以医疗侵权责任对待。(2)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违法性,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同时还表现为,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损害。(3)医疗侵权行为后果——损害事实。包括:患者生命权丧失,或者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身体受到损害;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以及因为遭受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4)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在医疗纠纷中,对于医疗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证明制度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过失实行过错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人解除疾病、治疗疾病,在诊疗的过程中应该谨慎、勤勉,竭力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构成过失。在诉讼中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失,医疗机构否认自己有过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的标准是,自己的医护行为完全符合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只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和规范,那就没有过失。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对于因果关系推定,医疗机构在举证期间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自己不受推定。如果医疗机构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成立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违法行为的证明,由患方举证。(1)证明被告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主体不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则不成立医疗侵权责任;(2)要证明医疗违法行为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其违反的是医疗机构作为管理者的义务。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也需要患者举证。一是自己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损害事实的种类。死亡要证明死亡时间;残疾要证明残疾的种类,定残的时间,定残的等级等;一般伤害要证明伤害的后果和结论。三是证明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各种应该赔偿的损失数额。四是造成精神损害的性质和后果、程度。
  鉴定结论在医疗赔偿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医疗纠纷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更愿意采纳司法鉴定的证据形式。因为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司法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要明确患者的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合理请求赔偿数额
  目前在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构成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医疗侵权责任赔偿的确定应为二大项,一是对于医疗侵权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也就是患者的实际财产性的损失及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等。二是医疗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在确定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实际是象征性的赔偿,根据实际的精神损害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